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打击,即自洗钱入罪。2022年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部门联合印发《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要求依法打击各类洗钱违法犯罪行为,尤其要加大力度惩治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犯罪。这些新的规定和反洗钱举措给办案实践中的定性、管辖等带来了一系列新变化,需要在实务中注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法性质是认定本罪的基础,由于《刑法》第205条以虚开为中心设立本罪,因而具有侵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秩序犯与侵害国家税款安全的财产犯的双重属性。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但是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认定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公、检两家常发生争议。本文收集相关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说理部分,仅供大家在办案中借鉴参考。
实践中,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依托于公司化、集团化运作,组织架构上呈现出由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等)、经理到业务主管(团队经理)、普通业务人员的层级制特点。这种多层级的组织架构让非法集资类犯罪形成了共同犯罪(不法层面)的行为模式,但与此同时......
涉税类犯罪是企业犯罪中的高发类罪,该类犯罪入罪门槛低,刑期严重,一旦触及,几乎必然面临刑罚。加之我国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涉案企业的责任人也将面临惩罚,身陷囹圄。最高检提出“六稳、六保”目标,设立合规不起诉制度,最大限度保护犯罪企业能够活下去,也为企业涉税类犯罪提供了很好的防控思路。笔者将结合自己经手的案件谈一谈企业涉税类犯罪的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
近年来,随着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人工智能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但是,科学技术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同样带来了风险和危机。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条文进行了修订,将第一款中相对确定的罚金刑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刑;增设了第三档法定刑,即“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还增设了第三款关于从宽处罚的规定,即“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