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所以独立成罪,旨在有效抑制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而将具有类型性地侵害法益抽象危险性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
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包括法益特征和主观特征:前者是指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进而延伸到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后者是指具有权钱交易心理,即通过出卖权力而获取贿赂。未侵犯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贿赂案件,不成立受贿罪。
《刑诉法》第56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社会经济活动从追求短期逐利型向做大做强型发展,由此伴生的经济犯罪发案率也逐年上升,目前已超过其他刑事犯罪。虽然经侦部门不断加强宣传和防范力度,还是有不少企业或者个人受到不法侵害。那么,不小心“中招了”,到哪里报案?如何报案?
网络犯罪以分工细化为天性,具有全新的犯罪样态,呈现出明显的去中心化特征。以实行行为为重心的传统罪刑规范,对网络犯罪的适用之中陷入碎片化的境地。这归根到底就在于相关罪刑规范设置时没有充分考虑网络犯罪在样态构造上与传统犯罪的差异特征。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我国刑法积极应对网络犯罪刑法适用的碎片化局面,采取了预备行为独立入罪、帮助行为独立入罪、明确平台刑事责任等多项举措。
放贷生利型受贿犯罪是近年来频发的新类型受贿犯罪,具有隐蔽性强、迷惑性大的特点,应当以能否体现权钱交易关系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重点审查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从而决定是否刺破民间借贷的面纱认定受贿犯罪。
众所周知,大量的司法解释采取了“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定义方式。于是,“应当知道”也属于对构成要件事实的明知。从形式上看,司法解释虽然将“应当知道”作为明知的一种情形对待的,但这样的规定不仅存在逻辑缺陷,而且误导了下级司法机关。
为依法惩治跨境赌博等犯罪活动,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