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套路贷”案件的定性,应找准罪与非罪的“区分点”,回归到对犯罪概念三个成立条件(基本特征)的有机的整体判断上,避免机械地、孤立地、片面地适用刑法。
为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很多人会说,法律是冷冰冰的、不近人情的。有时,一些案件的判决出来之后,也会有媒体报道说这个案件非常有价值,因为它体现了法理和人情的统一。言下之意是,在很多情况下,法理和人情并不统一。比如,孩子杀了人,父亲出于对孩子的爱,在法庭上说人是自己杀的,这是否成立伪证罪?从伪证罪的文字表述看应该成立,但要父亲主动证明自己的孩子杀了人又似乎有违人性。
刑法修正案(十一)表面上只修改了48条,但是因为刑法是一个协调、完整的体系,任何的变动都会对其他条文乃至整个刑法产生影响,这就如同蝴蝶效应。这次修正案虽然没有对非法经营罪作出修改,也没有对违法所得概念进行界定,但是因为新增罪名影响到非法经营成品油、“笑气”、药品等行为,未来是否能继续认定非法经营罪及如何认定违法所得,均值得关注。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认定非法经营罪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违法所得带来的影响为例展开,提醒司法工作人员在学习刑法修正案具体修改条文时,也要关注修正案影响到的其他犯罪。
传统的程序正义理论适用于对抗性司法程序,对于新出现的协商性司法程序不具有完整的解释力。根据认罪认罚程序和刑事和解程序的实施经验,我们可以提出一种协商性的程序正义理论。所谓协商性的程序正义,属于一种基于结果控制而实现的诉讼价值,被裁判者自愿放弃了无罪辩护权,也放弃了部分诉讼参与机会,却有可能通过协商、对话和达成妥协,对诉讼结局发挥影响、塑造和控制的作用,从而获得最大程度的实体收益。协商性的程序正义建立在诉讼主体理论、理性选择理论和功利主义哲学的基础上,可以被延伸适用于更多的非对抗性司法程序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