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3

刘薇薇:浅谈法官的庭审理性

几天前,我和学生谷东坡在某市为一个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的被告人出庭辩护。由于我查阅了所有证据材料后,发现本案的客观证据,几乎都没有经过合法的取证手段,证据来源不明,因此我为被告人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这个庭审过后,让我久久不能释怀,这是一个审判人员庭审角色错位的典型案例,审判长已经完全代替了公诉人角色,在当庭行使公诉权。现将庭审情况简要介绍一下:


我的当事人是第一被告人刘某,另有第二被告人胡某(女),检察院指控刘某伙同司某(男,另案处理已判决有罪)从胡某处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170余本,涉案金额14万余元,其中,司某与胡某是直接接头的人,胡某被查出从司某处收取14万余元微信转账。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对于我当事人刘某的讯问,步步紧逼,对于刘某的回答,审判长当庭质疑:“你这个回答,你觉得可信吗?庭下坐了这么多旁听人员会信吗?”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法官的有罪思维,面对审判长连珠炮式的盘问,好在我的当事人顶住了压力,顺利度过了法庭调查阶段。但是第二被告人就没有这么幸运,法庭调查已经结束,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时,第二被告人辩解称司某他俩在买卖假证件这个事之前就认识,是很好的朋友关系,司某转给她的14万余元中,不全是涉案金额,还有一些是司某作为朋友转给她的。此时,审判长显然被激怒了,未经宣布恢复法庭调查,在第二被告人发表完辩论意见后,径直发问:


问:你跟司某是什么朋友?你朋友给了你多少?

答:很好的朋友。

问:你朋友给了你多少?14万多里面包含多少以朋友身份赠予你的?

答:我.....几万块钱吧。

问:几万?

答:我也记不清,反正不是光办证的钱。

问:什么理由给的你?

答:很好的朋友

问:多好的朋友能给你几万块钱?除了你这个朋友其他朋友给你几万块钱没有?怎么个好法?好到哪种地步了?(注:被发问者是女性,司某是男性,双方各自都有家庭,而庭下有两位被告人的二三十位家属在场旁听。)

答:......

问:胡某,我希望你如实回答。

答:就很好的朋友。

问:他给你这个钱不是制作假证的钱,给你的时候怎么说的?

答:给我让我花的。

问:为啥叫你花的?叫你花的就给你转钱了?

答:......

问:好,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通过一连串的发问,审判长“赢了”,第二被告人被问的哑口无言,她的辩护人也没有对这种发问方式提出任何异议。我坐在第一辩护人位置上,却如坐针毡、五味杂陈。如坐针毡是由于同为女性,设身处地的站在第二被告人的立场上,我切身感受到她的尴尬和无助;五味杂陈是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看到审判长这样“获胜”,我却觉得司法权威在这场较量中,真真实实的“输了”,输的一败涂地。


在刑事律师看来,对于这种带有控方思维的法官,好像已经有些司空见惯了,我也遇见过不少确实带着有罪推定的思维审理案件的法官。但是,有智慧的法官,即便通过书面证据材料的审查已内心确信被告人有罪,也会不着痕迹的完成自己查明事实的庭审职责,不损害自己居中裁决的角色定位,更不会压倒式的纠问、拆穿、讽刺。从1997年刑诉法实施以来,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已经由纠问式诉讼走向了对抗式诉讼,最高司法机关一再出台相关的司法文件,强调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强调,要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尊重保障人权。坚决落实宪法法律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各项规定,始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和任务。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坚持保障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多数人权利与少数人权利的统一,更加重视运用司法手段保障公民的发展权和环境权益。要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活动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代理权、申请权、申诉权等各项诉讼权利,不得滥用司法权力限制、剥夺或变相限制、剥夺。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却看不到司法对人权的尊重。


有时候我们会常常开这样的玩笑:法律是由人来实施的,当事人今天庭审好不好过,不完全取决于法律,可能取决于法官早餐吃了什么、法官最近心情如何。我充分理解这种观点,法官也是活生生的人,也会有情绪,但是作为法官这一职业群体,不能拿这种戏谑当成大家对你的理解,而要当成是一种提醒和鞭策。法官的学历背景、人生经历、是否重刑主义,甚至性格、爱好等等,可能都会潜在的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但是,绝不能影响庭审表现。


习总书记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每一位人民群众,他们除了成为案件当事人来感受公平正义之外,通过旁听庭审也能真切的感受到司法的本真模样。尤其是刑事庭审中,上面坐着的是两名被告人,下面坐着是几十位家属,几十位家属再口口相传,便能形成广泛传播的效果。法官在庭审中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代表着法律的权威和整个法官职业群体的形象。法官应当通过个案庭审,在人民群众面前展现出整个法官群体应有的中立、理性、威严、敏锐、智慧。真正好的庭审法官,应当具有缜密的思维、严密的逻辑,通过客观的法庭发问查明案件事实,喜怒不形于色,让参与庭审的人感受不到他的立场。并且尊重被告人当庭陈述、辩解甚至“狡辩”的权利,被告人的回答是否有证据相印证,是否符合常理,是否“狡辩”,法官可以通过自由心证去判断,常理在于人心,大可不必咄咄逼人、当庭拆穿、挖苦讽刺。否则,不仅完全丧失了居中裁决的诉讼地位,也损害了法官应有的理性形象,而沦为人民群众茶余饭后的谈资,更会导致人民群众对于判决公正性的质疑。


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不仅是一句口号,对于我们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来说,要走的路还很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