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人身强制措施的诉讼保障功能定位,尽可能把非羁押诉讼作为刑事诉讼的常态,把逮捕羁押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最后手段,杜绝以逮捕绑架起诉和审判的现象。
实务界与理论界存在泛化适用刑法中违法所得的迹象,表现为涵摄内容的偏移化、与犯罪组成之物的混同化、关联填充的概括化,导致刑法没收范围内外失衡、案件定性失当等弊端。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67条第三款中规定了坦白,至此坦白成为法定量刑情节,这么多年过去,实践中依然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误区,需要予以澄清和纠正。
“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作为古老的法律格言,蕴含着任何人不能通过违法犯罪行为牟取利益的法理基础。但在共同犯罪中,对同案犯如何追缴违法所得则考量刑法第64条规定能否正确实施。
《刑法》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对于高利贷或非法放贷的认定,应以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基准,同时以36%的实际年利率作为区分非法债务为绝对违法债务与相对违法债务的基准,两种基准具有不同职能,可以在刑法体系中共存。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发布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这4件指导性案例分别为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钱某故意伤害案,琚某忠盗窃案,林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