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企业合规改革全面深入开展,逐渐探索出了“不起诉+检察建议”和合规考察两种模式,实践中对于不同模式在选择和适用上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企业合规改革模式选择应形成一定的判断标准并坚持相关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犯罪情节、量刑建议、企业类型、企业意愿等因素。同时,针对不同模式应当选择不同的程序,推动企业合规改革取得实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理论上一般称之为对犯罪工具的没收。但在没收的限度上,究竟是应当一律没收,还是要考量具体情形区别对待......
诈骗类犯罪是司法实践中最为疑难的案件类型之一。司法工作人员应当采取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用客观性证据检验、补强、解释口供等主观性证据,做到资金流向证据和通信记录证据“两必审”。
对多次盗窃的次数认定应进行实质的判断。刑法中有处断的一罪,就是行为人在统一犯意下连续实施数个相同行为,但在刑法上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行为进行评价,即连续犯。
行为人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以席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目前审判实践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中通过否认片面共犯成立进而采纳了本罪优先适用而非共犯优先适用的立场,导致了重罪行为轻罚化与《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款虚置的负面后果。应当树立片面共犯论的观念,采取限制从属性的原理,从本罪优先适用走向共犯优先适用。共犯优先适用的标准可区分为不法标准与责任标准。
“现实、紧迫危险”的认定是一个综合性的具体情境式判断,至少需要考虑不法侵害人状况、防卫人状况和防卫环境等三方面因素:不法侵害人状况包括年龄、性别、人数、侵害能力、侵害动机、目的、工具、方式、强度、打击部位以及实施进度等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是一种故意为之的“随意”。在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的支配下,行为人要么是无事生非,没有任何理由就打人;要么是小题大做,基于一些不值一提的小事借题发挥。这里的“随意”,既有殴打动机的随意性,也有殴打对象的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