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实践中,因为车辆改装在道路上引发事故的案件为数不少,对多数案件论以本罪并无争议。但是,在车辆改装后碰巧结合其他因素才“多因一果”地导致死伤结果发生的,对于行为人罪与非罪的认定就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这里结合“穆某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进行分析。
口袋罪的最大特点是法条的文字表述上包含诸多异质的、不同类型的行为,因而形成了类推解释的契机,导致对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或者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也误用口袋罪的规定。
“两头骗”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类犯罪现象,指的是存在前后两个广义上欺骗行为,行为人通过第一个行为骗取财物后,又以该财物为工具,实施第二个欺骗行为。由于“两头骗”同时涉及民、刑法律关系,行为性质认定较为复杂,其并不能等同对两个欺骗行为规范认定的简单相加,而仅是在两个欺骗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因而容易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类案异判”。
本案系个人为保障自身合法财产权益而引发的防卫行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侵犯。该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的引导作用,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文明讨债,合法要钱,避免采取殴打、辱骂、恐吓、没收通讯工具、长时间监视不许离开等使债务人无法自由支配行为的方法。为了保护自己防止反被控告,可以考虑采取全程录音、录像或者尽量在监控区域行动等方式保护自己
1997年刑法将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以来,弊端丛生,问题众多。实证研究显示,案件数占比很小但容易引发舆情,犯罪主体绝大多数系地方行政机关也有个别地方司法机关,罪名绝大多数系职务犯罪但也包含经济犯罪,处理方式多样化且量刑轻缓化。
检察机关推动的企业合规制度改革,经历近三年的探索和试点,已经初步形成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框架。但是,要确保这一改革取得积极的成效,还需要对那些困扰改革的制度难题作出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公民在开卡、使用的过程中应保持应有的警惕和戒心,不求“意外之财”,远离“飞来横祸”。远离身边可能的犯罪分子,抵制利益诱惑,不充当他们进行犯罪活动的帮凶;对于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人员,不贪图从他们身上获取蝇头小利,不为其转移违法所得提供便利;严格依照规定,合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避免自己的一点贪念成为破坏法治、危害社会的助推手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施行,不仅填补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罪状上的空白,而且从犯罪行为对象认定、行为违法性评价、出入罪边界划分等几个方面化解了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后关于该罪名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并进一步廓清了该罪所保护的法益。笔者认为,正确理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摒弃私法法益观,转采公法法益观,以便精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