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
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聚焦重点领域
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聚焦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情形,涉及群众反映强烈、被害人群体广泛的网络“套路贷”、网络舆情敲诈、网络裸聊敲诈、网络“软暴力”催收等信息网络重点犯罪领域,有较强的代表性、典型性。
记者了解到,与主要在线下现实生活中实施的传统黑恶犯罪不同,涉网黑恶犯罪在犯罪手段、方式、影响和后果等方面均有其自身的特点,涉及争议难点问题较多。为更有针对性指导办案,最高检选编了该批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分别为汤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洪某都等人敲诈勒索案,袁某厚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赵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据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该批案例明确了检察机关办理涉网络黑恶犯罪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性意见。比如,案例一明确了如何认定网络“套路贷”以及有组织实施网络“套路贷”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条件。案例二单纯以线上有组织地利用网络点对点实施敲诈勒索等具有隐蔽性的违法犯罪活动,尚未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依法未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例三阐明要从被害方是否有涉案服务或商品的正常需求、行为人是否实际提供服务、商品服务及其对价是否合理等三个方面区分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行为。案例四重申了“软暴力”催收认定为寻衅滋事的条件等。此外,这批案例还强调,对有组织利用信息网络,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为对象实施犯罪,导致严重后果的黑恶犯罪,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近年来,黑恶势力向网络空间蔓延,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整个犯罪链条、空间突破了传统犯罪的地域时空限制,渗透力更强、波及面更广、被害人更多,危害巨大。2022年8月,根据中央有关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部署,最高检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打击惩治网络黑恶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全力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信息网络空间持续纵深开展。各地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高度重视黑恶犯罪在网络空间的发展态势及其危害性,立足检察职能,密切与其他部门协作配合,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切实提升办案质效,依托案件办理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共筑清朗网络空间。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汤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 网络“套路贷” 在校大学生 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复合危害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要旨】
“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犯罪行为。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对存在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违约金及利息畸高、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情况,综合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套路贷”犯罪。对有组织地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实施“软暴力”催收达到与“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相当的程度,产生欺压、残害群众的效果,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犯罪,或因实施“套路贷”导致被害人及相关人员自杀、精神失常的,应该评价为在相关领域造成重大影响,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汤某甲,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被告人汪某柏,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被告人邓某龙,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被告人汤某乙,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其他31名涉案人员基本情况略。
该组织人数较多、层级分明,有不同于一般公司的纪律规约,如部门之间禁止相互串门交流;禁止透露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公司地址;贷后部门员工不得在食堂吃饭,每日催收额未达到3000元以上的员工不得吃饭;不准向公检法子女、政法、军警院校学生放贷等。该组织通过信息网络在全国范围内长期实施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该组织累计放款8000余万元,收款1.5亿余元,违法所得7000余万元,违法所得用于支持组织运转,向组织成员发放薪酬和提成,剩余由汤某甲等人按比例分赃。该组织“软暴力”催收共计1万余单,导致陈某某、李某某等20余名年轻被害人自杀、自残、抑郁、退学等,引发网络上大量投诉,严重影响被害人及周边亲朋正常生产生活,影响被害人所在校园安全稳定,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技术部被告人潘某勇、何某、彭某煊,在被告人汤某甲等人的授意下,以“任你花”App为基础,先后开发了“100分”“52购物”“365钱包”“91购”“88商城”“9号店”6个App用于网络贷款,并在App内植入具有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功能的子程序,在被害人通过贷款App申请贷款的过程中,该子程序即非法获得被害人手机内的通话记录和通讯录内容等公民个人信息。经统计,该组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70万余条。
本案因被害人控告至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案发,由该局立案侦查。2019年3月28日,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5月9日,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夹江县人民检察院办理;2019年11月21日,夹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夹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2020年8月31日,夹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汤某甲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以其参与之罪分别判处二十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和相应的财产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2020年11月30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控和证明犯罪】
(三)分层处理,依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机关依法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组织、领导者汤某甲,积极参加者汪某柏、邓某龙、汤某乙均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对拒不认罪的首犯汤某甲数罪并罚顶格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31名被告人依据其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时间长短、获利情况、参与犯罪紧密度等情况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是考虑到案件社会危害十分严重、情节十分恶劣,故从严把握从宽量刑建议的幅度,依法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同时,对社会阅历少、参与犯罪时间短,且部分为刚参加工作或者实习的大学生,系为谋生而误入该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人,则予以区别对待,依法从宽处理。
【典型意义】
随着移动互联技术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传统由线下实施的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转移到线上。相较于线下“套路贷”,虽然缺少人与人的物理接触,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渗透力更强、波及面更广、被害人更多、针对性更强、非法所得更为巨大。犯罪嫌疑人利用非法窃取的公民信息,在索要“债务”过程中,使用各种“软暴力”讨债,手段、情节恶劣,也容易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针对此类案件,要结合贷款的具体手段、情节和后果审慎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认定是属于“套路贷”犯罪还是属于民间借贷或者高利贷。
对于在网络上有组织地以“软暴力”为主要手段实施犯罪的犯罪组织,要结合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时间跨度、影响的范围、针对的对象、性质、后果、侵害对象的数量、造成的社会影响及群众安全感是否下降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主要针对在校学生或刚毕业大学生等弱势群体实施的网络“套路贷”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严惩;符合黑恶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认定为涉黑涉恶组织犯罪。
案例二
洪某都等人敲诈勒索案
【关键词】
恶势力犯罪集团 跨境裸聊敲诈 恶势力组织成员范围界定 组织成员犯罪数额认定 主从犯
【要旨】
对于仅以线上有组织地利用信息网络点对点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隐秘性、尚未对被害人亲友等周边人群形成滋扰威胁、尚未达到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可以根据其胁迫手段、受害范围、后果等因素,依法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符合犯罪集团规定的,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对于犯罪链条长、层级复杂的涉网黑恶案件,应当注重审查区分犯罪分子地位、作用、参与程度等,依法界定有组织犯罪的成员范围。对犯罪集团内部各部门、成员之间围绕犯罪行为存在互相联系、支持和帮助的,组织成员应当对集团犯罪金额承担责任,再根据成员的具体地位、角色以及参与时间长短,区分主从犯,对于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确保罪刑均衡、罚当其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洪某都,系犯罪集团财务管理人员。
被告人张某强,系犯罪集团物业管理人员。
被告人温某兵,系犯罪集团管理人员及Q组代理。
被告人董某江,系犯罪集团F组组长。
其他390余名涉案人员基本情况略。
2019年11月开始,李某思、曾某运(均在逃)等人为了攫取巨额不法利益,以高薪工作、报销路费为由,先后利诱、招揽并组织被告人洪某都、曹某州等数百人偷渡至缅甸邦康地区,专门采取视频裸聊方式,以胁迫为主要手段勒索被害人财物,逐步形成以李某思为首,曾某运、刘某南(在逃)、许某来、洪某都等人为重要成员,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通过培训其招揽的员工,设置专业话术剧本,以网络暧昧、网恋为诱饵诱骗受害人入套,以下载专门App进行视频在线裸聊为由,诱骗被害人下载木马程序以获取被害人手机通讯录及短信信息,通过播放事先准备好的带有裸露女子内容的视频短片冒充真实裸聊场景,在此过程中截取、录制被害人裸体视频,再以发被害人裸体视频给其亲属、朋友、单位领导等进行威胁,通过网络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敲诈勒索。
该犯罪集团设后勤部、后台组、29个“裸聊”敲诈组、7个“杀猪盘”组和5个为犯罪集团提供技术支撑和支付结算的“码商”“Q商”“粉商”。犯罪集团成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配合紧密,以实施敲诈勒索为主,又先后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被害人遍布国内各地,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截至2020年11月,该犯罪集团对我国各地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金额高达人民币1.2亿元。其中,被告人洪某都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在该裸聊敲诈勒索犯罪集团中担任财务,对接集团11个小组的财务工作,负责部分敲诈勒索资金的收取、对账以及工资发放。
2020年11月至2022年8月,浙江省温州市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分批将涉及集团骨干、组长、小组长、业务员、下游码商等多个层级共计443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温州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0年12月至2022年11月,温州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组织偷越国境罪等对洪某都、张某强等共计405人分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认定该跨境裸聊犯罪集团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截至2022年11月,人民法院对39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
【指控和证明犯罪】
【典型意义】
随着黑恶犯罪不断向互联网延伸,犯罪链条不断拉长,各类网络上下游犯罪等新型犯罪日益增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的行为极具有诱惑性、隐蔽性,“裸聊”行为双方甚至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淫秽表演等违法犯罪。不法分子抓住被害人因为裸聊被敲诈而羞于报警的心态,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不仅侵犯他人财产,同时也对被害人的心理造成严重侵害,且在全国范围针对不特定人实施,影响范围广,因此依法严厉打击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敲诈犯罪刻不容缓。在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敲诈案件中,应当准确理解信息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的交织关系,在是否应当认定为涉黑恶犯罪组织的问题上,除了要查清组织特征结构、经济特征外,尤其要严格把握组织行为特征。
案例三
袁某厚等人
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
【关键词】
恶势力犯罪集团 网络新媒体 线上线下相结合 软暴力 敲诈勒索 强迫交易
【要旨】
对于有组织地利用自媒体等信息网络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以曝光负面信息或不实信息相威胁或曝光相关信息后提供有偿删帖服务等方式,多次索要他人财物或强迫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严重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组织。对于以威胁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或强迫提供服务、销售商品,应当从被害方是否有涉案服务或商品的正常需求、行为人是否实际提供服务、商品服务及其对价是否合理、主观目的和侵害的法益等方面准确区分认定为敲诈勒索或强迫交易。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厚,安徽省六安市徽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网公司”)法定代表人、六网论坛负责人。
被告人何某菲,六网论坛综合部主任、业务部经理。
被告人李某,六网论坛办公室主任、业务部经理。
其他6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被告人袁某厚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通过采访拍摄、网络转载、网友举报等途径获取六安市境内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负面信息后,以曝光相要挟,要求被害方与六网论坛挂靠的徽网公司签订制式宣传合作协议,以收取宣传费的方式敲诈被害人钱财。协议到期时,袁某厚等人再次要求被害人续签,长期勒索“宣传费”。2013年至2020年6月,袁某厚单独或伙同其他被告人先后实施91起敲诈勒索犯罪,涉案金额共计279万余元。
2013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袁某厚等人以曝光负面新闻等威胁手段,强迫M中学等6家单位从袁某厚等人处购买煤炭、拓印纸、接受宣传服务,其中袁某厚涉案金额共计845万余元。2014年至2019年,袁某厚多次恐吓多名个人和单位,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情节恶劣。
本案由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金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1月8日,金安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2021年2月4日,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袁某厚犯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何某菲等3人犯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至五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判决其他5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6月24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定罪量刑维持原判。
【指控和证明犯罪】
【典型意义】
国家依法保护传统和新媒体的新闻监督权和社会公众的公民监督权,维护正常的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秩序。依法惩治不具有新闻采编资质或打着“舆论监督”旗号,利用信息网络平台,通过有偿新闻、有偿删帖、以曝光负面信息相威胁索要财物等方式实施的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对于有组织实施此类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恶势力特征的,依法予以严惩,维护清朗网络空间环境。
案例四
赵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关键词】
恶势力犯罪集团 网贷 “软暴力”催收 寻衅滋事
【要旨】
行为人针对债务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催收行为超过法律允许的限度,使用从网贷公司获取的欠款人手机通讯录信息,滋扰、纠缠、辱骂、威胁、恐吓债务人以及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有组织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依法严惩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行为的同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妥善处理涉众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北京元海慧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海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郭某焕,元海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郑某波,元海公司催收部负责人。
其他39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5年4月以来,赵某先后成立元海公司及多家关联公司从事网络贷款催收业务,依托公司形成了一个以赵某、郭某焕为首要分子,包括部门负责人、高级主管、高级组长、培训师、催收员等人组成的多层级、组织严密的非法催收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5年4月至2019年4月间,元海公司业务员在催收过程中,采用发送PS淫秽图片、群呼、使用轰炸软件发短信等“软暴力”手段,对欠款人及其紧急联系人、通讯录联系人进行滋扰、言语辱骂、威胁、恐吓。被害人涉及全国大部分省份,侦查机关取证被害人达700余人。上述行为造成广州市公安局某城区分局及某派出所、湖北省随州市某医院及120急救中心等众多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工作,众多被骚扰人员因此产生恐惧心理,导致家庭矛盾,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经审计,2017年至2019年,该公司催收员通过上述方式收取服务费1.87亿余元,待收服务费1.13亿余元,公司所收服务费部分用于公司运营及以工资、业绩提成等名义发放给各催收人员等。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23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且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对4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0年7月29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并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决其他41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一年五个月不等,或并处罚金的刑罚。一审宣判后,所有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指控与证明犯罪】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层处理涉众型犯罪。对于犯罪嫌疑人众多的“软暴力”催收案件,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催收工作的实际控制人、主要部门负责人、作用较大的催收员,依法予以从严惩处;对于实施违法催收行为次数少、违法所得少,能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如实供述本人及上下游同案犯的行为,对案件的侦破和犯罪事实认定起重要作用,社会阅历少的刚毕业学生或务工的年轻人,属于初犯、偶犯等,本着教育挽救的方针,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典型意义】
信息化时代人们的正常生活难以离开网络,信息网络的快速便捷性导致滋扰、纠缠、辱骂、威胁行为成本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具有传播快、强度大、危害严重等特点。行为人可以不分时段、不分对象不间断实施滋扰、威胁等行为,制造、编造的欠款人负面信息、泄露的个人隐私在网络空间传播迅速,范围广泛,对当事人人格尊严、生活秩序造成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应当深刻认识非法催收行为的趋势变化,高度重视该类行为的危害性,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收集处置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打早打小,除恶务尽。
同时,惩治“软暴力”催收并不是保护、放纵“老赖”,目的是规范催收方式,打击“软暴力”催收这一越界手段行为,维护正常的纠纷解决秩序和网贷市场秩序。对于确实有合法债务纠纷,要区分“软暴力”催收的具体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视情分别采用行政手段或刑事手段予以打击治理。要重点打击违法违规获得、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尤其是针对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员的滋扰、威胁、恐吓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涉网络黑恶犯罪
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在信息网络空间纵深开展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依法能动履职中践行人民至上,切实加强办案指导,深入推进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4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最高检发布这一批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主要考虑包括:
一是深入推动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的具体举措。2022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等九家单位下发通知和方案,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信息网络空间持续纵深开展。检察机关作为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体,在专项行动中应当积极发挥作用。为了更有针对性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参与专项行动工作,有必要以典型案例的方式,明确工作重点和方向,准确把握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和政策运用,提升此类案件办理质量,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二是涉网黑恶犯罪办理难度大、争议问题多,有必要加强指导。随着移动互联技术发展和智能终端的普及,传统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得越来越多,其中一些网上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已经达到应当认定为黑恶犯罪的程度。但是与传统的主要在线下现实生活中实施的黑恶犯罪不同,涉网黑恶犯罪在犯罪手段、方式、影响和后果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信息网络相关犯罪的法律治理面临更多复杂的挑战。面对司法实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首要的任务是进一步明确和统一执法司法标准。通过此次案例选编,最高检梳理了2018年以来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以及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以来的涉网络黑恶犯罪案件办理情况,总结提炼经验和规则,有针对地加强指导。
问:这批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有何特点?
答:本批案例的特点,
一是聚焦重点领域,典型性强。按照此次专项行动方案,主要打击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敲诈、“套路贷”、舆情敲诈、恶意索赔、“软暴力”催收、网络水军滋事等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组织。此次选编的典型案例聚焦当前实践中常见、多发,群众反映强烈、被害人群体广泛的网络套路贷、网络舆情敲诈、网络裸聊敲诈、网络“软暴力”催收四类犯罪领域,4起案件具有较为普遍的代表性、典型性。其中1起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3起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
二是突出法律性,指导性较强。本批案例以涉网络黑恶犯罪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的常见争议问题为重点展开编写。涉及的问题包括:网络“套路贷”如何认定、有组织实施网络“套路贷”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条件、无接触的网络犯罪如何把握认定黑恶势力的行为及危害性特征,“软暴力”催收认定为寻衅滋事的条件、涉黑恶犯罪中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如何区分、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成员的范围和成员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此类案件中如何落实等等。
问:最高检对检察机关参与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有何具体的要求?
答:一是要高度重视黑恶犯罪在网络空间的发展态势,依法能动履职,加大网络领域黑恶势力的打击惩治力度。黑恶势力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整个犯罪链条突破了传统犯罪的地域限制,其社会危害存在放大辐射效应,甚至可能大于直接的暴力犯罪行为。如本次选编的汤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直接造成多名在校学生或刚毕业学生自杀自残、退学休学等严重后果。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黑恶犯罪在网络空间的发展态势,立足检察职能,发挥侦查监督和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密切与其他部门协作配合,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有针对性梳理近来已决和在办涉网络犯罪案件,广泛收集、及时移送涉网络黑恶犯罪线索,深挖彻查,力争办理一批典型、优质案件,坚决遏制黑恶犯罪向网络空间的蔓延。
二是要坚持法律标准,切实做到“不放过,不凑数”。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是扫黑除恶斗争进入常态化后启动的一项专项执法行动,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和认定标准,坚持把“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原则不折不扣落实到日常办案中,切实提升案件质量。应当认定为黑恶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诉,应当按照普通犯罪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坚决不拔高、不凑数。
三是要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共筑清朗网络空间。坚持以案促治,结合办理的涉网络黑恶案件,加强普法宣传,用好检察建议机制,有针对性制发检察建议,不断健全涉网络黑恶势力源头防范治理机制。尤其是要加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容易被网络黑恶犯罪侵害群体的普法宣传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络贷款、债务催收、自媒体运营、直播平台等领域的治理工作。我们也督促涉网黑恶犯罪分子(包括在逃人员)在公安司法机关强大的打击惩治攻势面前,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尽早投案、归案,争取宽大处理。
问:这批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对于办案实践具有哪些指导借鉴意义?
答:通过本批涉网络黑恶典型案例重申和明确的指导意见较多。这里要强调的有以下三项:
一是明确网络贷款认定为“套路贷”的标准。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对存在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违约金及利息畸高、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情况,综合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属于“套路贷”犯罪。
二是明确网络套路贷类犯罪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往往缺少线下人与人的物理接触,在网络“套路贷”等犯罪中表现为通过电话、短信、视频等方式进行“软暴力”滋扰、恐吓、侮辱等,这种情况下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中尤其要关注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软暴力”作为黑恶犯罪行为中的“其他手段”必须达到与“暴力”“威胁”等惯常手段相当的程度,能够产生欺压、残害群众的效果,在后果上表现为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且应当造成具体的特别严重后果,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三是明确依法惩治的重点,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本批案例重申,对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的网络犯罪,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社会危害十分严重、情节十分恶劣的案件,对其中的组织、领导者、首要分子,在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要从严把握从宽量刑建议的幅度。网络有组织犯罪往往涉案人数众多,对社会阅历少、参与犯罪时间短、实际作用小的初犯、偶犯,尤其是刚参加工作或者实习的大学生、务工人员,为谋生而误入犯罪组织,自愿认罪认罚的,本着教育挽救的方针,予以区别对待,依法从宽处理。本批案例还强调要坚持惩治与保护相结合,比如在网络贷款领域,如果贷款属于正常、合法的贷款,只是催收手段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着重打击“软暴力”催收这一手段行为,要注重维护合法债权,不能保护“老赖”,在处罚时也要考虑被害人是否违约、违约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在利用新媒体实施舆情、新闻敲诈类案件中,要注意区分公民和媒体的合法监督权与舆情、新闻敲诈的界限,避免走极端,影响公民和媒体正常行使权利。